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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拆解管理办法,让二手车市场迎来规范化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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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现代应用技术职业培训学校 机动车交通事故拆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的拆解工作,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及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车辆定损评估工作的公正、合理,避免扩大损失,使拆解工作更好地为交通事故处理及鉴定评估工作服务,相关单位将选定符合标准的维修单位作为交通事故车辆定点合作拆解单位,并推荐给相关部门,对事故车辆定点拆解单位的入围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通事故车辆拆解工作是事故车定损修复的重要环节,为保证定损准确性,将对事故车辆的拆解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按照一定标准对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的定点拆解企业进行评定;负责对拆解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条 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拆解鉴定是事故车辆评估所必需的技术鉴定,是全面、合理、准确鉴定损失的前提条件。为全面确定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的后果,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对难以直观确定零部件损坏程度的,需要进行拆解鉴定。 第三条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解质量、凡需拆解的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相关部门会将拆解点会员名单报送高级法院、林区法院、省交通厅、省交警总队、保险公司。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可申请成为合作的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定点拆解企业。 1 具备二类以上汽车维护、维修企业营业执照; 2 拆解设备(举升机六台、吊装设备一台)、工具齐全完好。 3 企业厂区具有一定规模,有能力承接拆解工作,车间有明显的分工区域,有单独的办公区域、接待区域、厂区出入口,事故车的拆解区域和维修区域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并对监控内容需保留备份。 4 拆解企业须具有6名以上具备各类别从业资质证的技术人员,其中拆解负责人1名,钣金工2名,机修工2名,电工1名;负责本企业建立拆解台帐及事务性工作; 5 拆解企业全天有专人值班,承接交通事故车辆拆解任务,拆解过程中全程录像,并保留备份,承接任务及时并按期完成拆解工作。 6 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维修技术资料等文件,确保现行有效。 7 建立规范的维修拆解作业流程和质量管理制度。 8 按规定执行拆解工时记录,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工时定额、工时单价的计算,遵循企业制定的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处理流程,特别注意拆解工时与维修工时不得重复计算。 9 建立完善的配件采购、验收、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配件出入库登记台帐,并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11 制定与其拆解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12 拆解车间和停车场地不得使用桥下空间作为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场所。 第五条 申请企业须采用书面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报送企业资质能力书面材料,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从业等级,人员技术证明等资料。 第六条 拆解会员企业承接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拆解任务,必需严格执行拆解规定,并定期向有关部门填报拆解统计表,接受现场工作检查和定期抽查。 第七条 相关部门将定点拆解企业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送达法院、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由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公司自行选择,涉及诉讼案件的,建议法院在拆解点名单中甄选。 第八条 鉴定评估机构在进行受损车辆勘察时,由拆解人员填写拆解部位明细单,拆解时间、拆解地点、拆解人员签名、评估机构人员等档案资料,一式两联,一联由评估机构留存,一联由拆解企业留存,涉案车辆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办理,保存电子版资料。 第九条 受损车辆所有人不要求拆解的,由车辆所有人在《交通事故车辆拆解鉴定审批表》书面说明、表明责任自负并签字,可不申请拆解。 第十条 拆解工作原则上在本辖区就近进行,由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将交通事故车辆托运至拆解企业鉴定(对大型车辆,拆解企业需另行雇佣吊装设备所发生的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拆解企业应在接到《交通事故车辆拆解鉴定通知书》5日内对车辆进行拆解。拆解时,鉴定评估人员、事故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均需到场,涉案保险车辆须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参加。拆解单位应在上述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拆解,通知后但因各种情况未到达现场的做好记录或录音,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无异议。对拆解鉴定的损坏部件在拆解前后逐一拍照登记,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在拆解鉴定损坏部件登记表上签字。拆解后的车辆及零部件,拆解企业应妥善保管。 因未使用专用工具或拆解不当,造成车辆的非交通事故损失,由拆解企业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拆解完毕后,鉴定评估机构应将拆解企业登记的有关当事人签名的损坏部位登记表存入价格鉴定结论案卷。 第十三条 车辆拆解后需要在拆解企业修复的,不再收取拆解费用。不在拆解企业维修的,企业可收取拆解费用。拆解费用包括: 1 拆解工时费按应拆解部位(零部件)的维修工时费用的50%收取; 2 使用电脑检测设备的,可按对外公示的价格收取费用,并开具有效票据。 第十四条 企业的拆解工作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好技术规程进行,对发生的下列问题,一旦核实无误后,将取消合作交通事故车辆定点拆解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拆解企业资格,连续两次被取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定点拆解企业资格。 1 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拆解交通事故车辆 2 不按要求,擅自扩大拆解范围的; 3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多收费或重复收费的; 4 强迫当事人将拆解车辆留企业维修的; 5 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解的; 6 违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7 在汽车拆解过程中存在人为扩大损失等违法行为,对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经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审核批准后颁发交通事故车辆定点拆解企业标牌及备案证书。 第十六条 各定点拆解企业必须将统一定制的标牌悬挂于企业厂院大门外明显处,建立工作台帐,将交通事故车辆的拆解及维修情况逐项登记备查。 第十七条 针对拆解企业进行年检审核,对不合格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合作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定点拆解企业资格,对年检考核合格的企业,由协会颁发下一年度合作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定点拆解企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团体标准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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